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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半導體智慧製造專班(二年制學士班)

國際半導體智慧製造專班
推動目的

本專班旨在推動國際學生之長期人才培育與留才策略,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臺深造,培育具國際競爭力之專業技術人才。學生畢業後可銜接投入國內半導體及相關產業發展,為我國產業體系注入優質人力資源,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國家整體科技能量。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電子工程系
系所介紹

本系發展方向分為「積體電路設計與應用」、「半導體與光電應用」、「人工智慧系統」及「通訊系統」四個方向,希望培育出高科技相關產業具有實務能力之從業人員,包括半導體及積體電路、信號與系統工程、人工智慧工程、通訊工程等相關產業人才。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企業經營特色

矽品為專業封裝、測試服務領導廠商。
主要營業項目為從事各項積體電路封裝之製造、加工、買賣及測試等相關業務。其提供服務的產品被廣泛的應用在個人電腦、通訊產品、商用消費電子產品、記憶體類產品等。
對於前瞻性封裝、測試及晶圓凸塊等領域的技術提昇及資源整合工作不遺餘力,提供客戶完整的半導體後段製程一元化服務,近來更積極跨入扇出型晶圓級封裝、系統級封裝、2.5D IC封裝、高頻寬封裝及異質整合封裝等之領域,已建置產能及量產,取得其製程封裝服務的競爭地位,另本公司更具備產能富有彈性,財務結構穩健,技術先進,良率高而穩定等優越條件,並已建置台灣、美國、歐洲、日本、新加坡及中國蘇州等據點,提供全球化服務。

招生與入學資訊
入學資格與招生規定
入學資格

招收之優秀學生符合政府獎助金補助宗旨:

  1. 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
  2. 以本部駐外館處所推薦國外學校名單之在學生、畢業生為優先。
  3. 學生大學(專科)在學成績或專科畢業成績,在班級排名或系排名。
  4. 了解且有意願配合本專班權利義務規定之國際生。
招生規定
  • 修業期限 二年
  • 招收人數 30名
  • 招生國別 越南、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
  • 語文門檻 中文能力:須達 TOCFL A2(含)以上
評分項目及審查程序
  1. 第一階段評分項目:

    總成績=書面資料綜合評分(50%) + 學校及廠商共同面試綜合評分(50%)。

    • (a) 語言能力:依循教育部規範,申請學生需具備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級(含)以上之能力。
    • (b) 在校成績與排名:GPA總平均達3.00以上 為基準優先錄取。
    • (c) 專業背景與技術能力:申請學生需具備電機資訊領域相關學經歷背景或相關證照佐證其技術能力。
    • (d) 其他具體學業表現優異證明。
  2. 第二階段評分審查:

    學校提報合格名單供教育部比對及書面資料綜合審查以下資料者,將符合教育部審查優先錄取條件:

    • (a) 在校/畢業成績單 班排名前 30%
    • (b) 學校師長推薦信。
    • (c) 學校排名。
    • (d) 其他具體學業表現優異證明。
  3. 經第一階段學校審查錄取者,若因資格或檢附資料不符教育部第二階段要求,經審查結果不通過者,依照申請時選填志願之審查結果辦理。
補助與獎學金資訊
國發基金產學獎助金補助原則

經申請學校及合作廠商共同甄選及錄取之新型專班學生,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將由國發基金提供產學獎助金給學生,惟已領取我國政府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項目及額度上限
  1. 初次來臺的相關必要行政費用:採一次性補助,包含來臺前的健康檢查費用、簽證費用及文書驗證費用,以地區分列補助上限為:新南向區域國家及其他國家上限 新臺幣 1 萬元、歐美區域國家上限 2 萬5,000 元 (核實報支)。(原已在臺就學之國際生不予補助)
  2. 學校應請學生檢據核銷,並以收據開立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匯率計算。
  3. 來臺單程機票:採一次性補助,機票費用以來臺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單程機票核實請領,新南向區域國家上限為 9,000 元、歐美區域國家上限 3 萬 5,000 元(核實報支)。學校應請學生檢據核銷,並以收據開立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匯率計算。(原已在臺就學之國際生不予補助)
學雜費及其他費用

全額補助就學期間 2 年之每學期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

  •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實際繳納依每學年度標準支應)。
  • 新入學的國際學生必須申請在台居留證(ARC),同時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持有在台居留證之國際學生於台灣居住滿 6 個月後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每位國際學生每月繳交的健保費為視情況而有所調整。
學歷取得及畢業資格
學歷取得

完成規定之修業年限及學分數後,將授予 學士學位

畢業資格與修業規定
  • 畢業學分數:72 學分(含系專業選修課程,必修 50 學分、選修 22 學分)。
  • 修業年限:2年(含校內課程 1.5 年、校外實習 0.5 年(至合作企業))。
  • 華語課程規劃:於一年級時修習華語教學(一)、華語教學(二),並可以在二年級時選修進階課程華語教學(三)、華語教學(四)。
實習與就業義務
實習規定與生活津貼
生活津貼

合作企業提供學生在學期間每人每月實支領 新台幣 10,000 元 之生活津貼。

實習規定
  1. 依照學校與企業共同規劃課程,得於在校修課期間安排校外實習課程。校外實習課程須於國內進行。
  2. 學生於實習期間需與學校商訂實習課程內容,並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學校簽訂書面契約。
  3. 就保適用對象為 15-65 歲的台灣籍受僱勞工,因此外籍學生不能參加就業保險,雇主也無投保義務(就業保險法§5),但實習公司有義務協助學生加入公司團體保險。
  4. 學生在實習開始前,企業必須與本校(系)簽訂合作契約(由本校實習組提供範本),明定學生實習之相關注意事項,再辦理相關保險。
  5. 校外實習期間,學生應自行負責所需之交通費、膳宿費及意外保險費(投保意外保險統一由本系協助辦理)。
  6. 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如期前往實習機構報到,或於實習期間必須請假者,均應事先報經實習機構核准,並以書面報告指導老師備查。
學生就業與留臺義務

核心義務:領取國發基金產學獎助金的學生,依據領取年限具有相應留臺就業年限的義務。

  • 領取 1 年產學獎助金者,具有 1 年留臺就業義務;領取 2 年產學獎助金者,具有 2 年留臺就業義務。(來臺就讀兩年後取得我國學士學位,須履行留臺就業之義務 2 年。)
  • 學生畢業後履行就業義務期間,應留臺於國內合作企業任職,不得由合作企業外派至國外分公司任職,或任職於海外臺商企業。
  • 如有前述未於國內就業情形,應依未於國內就業之月數比例返還已領之產學獎助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產學獎助金繳還原則

(一) 學生如中途退出專班或畢業後未履約就業者,所受領之產學獎助金繳還原則如下:

1. 屬不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無須繳還:
  • (1) 原合作企業因營運調整停止提供津貼,且學校媒合無法覓得其他企業。
  • (2) 原合作企業畢業時無職缺,且學校媒合無法覓得適合企業。
  • (3) 企業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致終止契約,且無法覓得接續聘僱者。
  • (4) 學生死亡、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繼續就學或就業(需醫院證明),或因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需學校查證)。
2. 屬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應全額繳還:
  • (1) 就學期間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出專班(如轉學、轉系、休學返國),或遭退學、開除學籍。
  • (2) 學生學習表現不佳未通過評核標準,遭退學、開除學籍。
    (注意:入學第二年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須達B1級(含)以上)
  • (3) 學生畢業後選擇不至合作企業或相關產業領域就業,或就業後違反公司規定被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二) 學生於合作企業就業期間未滿受領產學獎助金年限:

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繳還產學獎助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如就業地點未在國內,應依未於國內就業之月數比例繳還產學獎助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若因中途轉換工作,考量尋職所需時間,參加2年計畫者,於履約日起算,應於 2年6個月內完成留臺就業2年之義務;若未就業時間累計超過半年,則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償還產學獎助金。(參加1年計畫者,依此類推)。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正式錄取條件與規定以當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詳細招生資訊及簡章請參考: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招生資訊網 > 其他招生管道 >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秋季班) > 簡章下載  👉 連結 (LINK)